武汉市武昌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措施梳理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想要认定总部企业的朋友欢迎致电咨询。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请、区级实施、市级复核的程序开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1.发布公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每年5月发布武汉市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2.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公告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认定申请。
3.第三方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开展审查,依托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4.汇总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第三方审查意见,提出年度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步报送企业资料,由市发改委组织最终认定工作。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每年7月上旬发布总部企业专项资金申领公告,明确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1.落户奖励于新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武汉总部企业次年起开始兑现。
2.办公用房的租用补贴于新引进企业被认定为武汉总部企业次年起开始兑现,总部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奖励;办公用房的购建补贴于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次年予以兑现。
3.企业增资扩股奖励于企业增资实际到位次年予以兑现。
4.投资奖励可按照申请企业自被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的2个自然年内累计投资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申请投资奖励的总部企业,可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在认定2个自然年内提出申请。
5.经营贡献奖励自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次年起开始兑现,总部企业可连续3年申请此项奖励。
6.发展壮大奖励于总部企业满足奖励条件次年予以兑现。
7.人才奖励于总部企业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发展壮大奖励年度予以兑现,总部企业可在申请经营贡献奖或企业壮大奖的同时申领此项奖励。
第六条 总部政策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申领一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企业人才中心、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按照年度申领公告,准备申领材料,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
2.第三方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开展审查,主要对企业提交的总部专项资金申领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部门意见,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3.汇总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第三方审查意见,提出区级奖补资金计划及市级财政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步报送企业资料。
4.市级复核和公示公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武政规〔2021〕16号和武发改规〔2022〕2号规定的程序开展市级复核和公示公告。
5.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年度武汉总部企业入选名单和市级奖补资金计划后,武昌区人民政府负责将本辖区武汉总部企业应获得的市、区奖补资金全额拨付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市级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转移支付各区。
第七条 享受武政规〔2021〕16号文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武汉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
第八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核机制。每年7月前,依据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认定条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对全部已认定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复核未通过的,及时上门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对连续两年复核未通过的企业,报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后,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有关情况向区发展和改革局通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人民政府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后,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统一拨付和管理市区两级总部经济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享受落户奖励和增资扩股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享受落户奖励后减少实缴注册资本的,退回相应额度奖励资金;享受增资扩股奖励后减少注册资本,增资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退回相应额度奖励资金,增资额低于1亿元的,退回全部额度奖励资金。享受购建补助的办公用房,自获得补贴年度起5个自然年内其享受补贴部分应用于总部企业自用;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应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于总部企业自用。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投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各项奖励金额上限以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为准,企业被取消武汉总部企业资格后重新申请认定的,不重复享受各项奖励。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奖励补贴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 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奖励补贴资金应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奖励补贴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对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追回已奖励补贴资金:
1.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或刑事处罚,影响恶劣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并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2.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同时记入企业或个人(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档案。
3.对与市、区政府签订有关协议的,企业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总部专项资金。
4.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的,一经确认,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