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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政府质量奖和产品(服务)品牌培育申请方向内容及申请标准流程、奖补

武汉飞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4-04-03

武汉东湖高新政府质量奖和产品(服务)品牌培育申请方向内容及申请标准流程、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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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根本要求,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政府质量奖和产品(服务)品牌梯次培育机制,着力培育一批质量标杆,推动质量强市建设。

培育库指政府质量奖培育库和产品(服务)品牌培育库。政府质量奖培育方向为中国质量奖(单位、个人)、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单位)、武汉市市长质量奖(单位、个人);产品(服务)品牌培育方向为“中国精品”、“湖北精品”和“武汉名品”。

政府质量奖单位培育入库条件见附件1,政府质量奖个人培育入库条件见附件2“中国精品”和“湖北精品”培育入库条件分别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待发)执行,“武汉名品”培育入库条件见附件3。

(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可按本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区(功能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强区办)或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强市委)有关成员单位提交申报资料。

(二)初审推荐。各区强区办、市强市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交武汉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

(三)资格审查。市强市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四)公示录入。对符合条件的拟入库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强市办领导审定批准后,录入培育库。

织申报、初审推荐,并填写入库申报表(见附件4至附件6,具体填报说明见附件7、8),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装订成册)报市强市办。同时将入库申报表文本电子版和相关证明材料PDF盖章版发送至市强市办邮箱。

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作出贡献;

8.通过质量管理创新,结合实践总结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行业领先、国际先进且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

(二)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单位培育入库条件1.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2.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3.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行为;

4.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在品牌、效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有1个(含)以上指标在行业内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5.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6.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入库(1)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4)近三年内参加省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5)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一)中国质量奖单位培育入库条件

1.拥护 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近5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行为

2.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提升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3.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不断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成熟度高,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在所属领域或行业内领先;

4.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把质量提升作为创新的追求目标,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不断推动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

5.重视品牌建设,依靠提升质量来提高市场信誉和社会影响,在本领域或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口碑,质量满意度高,相关投诉率低,信用记录良好;

6.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核心质量指标、关键经济效益指标居于行业前列,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树立起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发挥引领作用,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带动提升全产业链的质量水平

(三)武汉市市长质量奖单位培育入库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 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和公益活动5年以上;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推广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4.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产品(服务)执行国际、国内领先标准,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特色;

5.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责任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一)中国质量奖个人培育入库条件

1.拥护 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研究或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为区域质量、行业质量或组织的质量水平提升作出突出贡献

2.一线工作人员要求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具有认真严谨、一丝不苟、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中敢于创新,注重传帮带,为所在领域质量水平的提升、工艺技能的改进、解决普遍性和关键性的质量难题作出突出贡献;

3.质量管理人员要求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创新,并为所在组织和行业提升质量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4.质量领域专家学者要求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在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推动质量提升、促进质量强国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二)武汉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培育入库条件

1.拥护 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2.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为本市质量发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员工、质量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3.申报个人为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5年来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责任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4.近五年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有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责任或者立案后尚未结案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被列为严重失信人名单。

1.申报单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的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设在武汉市;服务的经营场所或研发基地设在武汉市

3.产品(服务)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申报服务类的可适当放宽);

4.在品质方面,至少满足以下一项具体要求∶质量处于区域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标准的重要指标经比对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类产品(服务)中达到领先水平;

5.在创新方面,至少满足以下一项具体要求建立自主创新机制,并提供资源保障;建立持续研发投入机制,近三年内研发投入随营业收入增长而增长;技术创新和产品(服务)研发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6.在管理方面,至少满足以下一项具体要求∶采用先进管理模式,保证产品(服务)质量的持续稳定;采用多种方式开展质量宣传活动;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7.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至少满足以下一项具体要求∶诚信经营,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秉承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环保、职业安全及可持续发展;在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武汉名品”培育库∶(1)申报组织经营的产品(服务)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而未获得的;

(2)近三年内,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3)近三年内,申报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违纪或失信行为的。

各省、白治区、直辖市院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各有关部门,区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水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我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冰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立,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业, 程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打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金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村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查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者;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