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省碳计量中心申请和批筹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或者想要规划项目的朋友欢迎致电咨询。
第七条 省级碳计量中心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所申请的服务领域须符合实现“双碳”目标的要求;
(三)服务的产业具备一定规模或相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有较大需求;
(四)具有服务产业集群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计量测试能力;
(五)具有适应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能力;
(六)具有保障碳计量中心运行的管理能力。
对于将省级碳计量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且地方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的申请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申请单位经各市(州、直管市)市场监管部门资料审核合格,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湖北省碳计量中心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央驻鄂单位或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筹建申请。联合筹建的省级碳计量中心由主要建设方负责申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申报工作。
申请筹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筹建单位应充分听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意见,根据需求科学拟定筹建方案。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筹建条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对通过审查和核查的申请单位,经审议后批准筹建。
省市场监管局对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印发批准筹建文件,同时下达《湖北省碳计量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
第十一条 获批筹建的申请单位按《筹建任务书》要求,认真开展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一般应于3年内完成。筹建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按照《筹建任务书》要求完成筹建任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
中央驻鄂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省级碳计量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验收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期验收考核,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考核时间,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延期验收考核,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对经延期仍未完成筹建任务的申请单位,撤销其筹建资格。
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初步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组按照《湖北省碳计量中心验收评审细则》对筹建单位进行验收考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验收考核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
现场审查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对现场核查重点任务进行布置;现场核查根据有关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评定,为准确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一定比例检定校准项目和关键参数测量项目;考核组长可根据需要安排集中评议;在末次会议上,考核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听取被考核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考核组严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分值在80分及以上的,现场考核结论为合格;考核得分分值低于80分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80分的,现场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对现场考核不合格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一年)实施整改,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整改结果。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现场考核,对整改合格的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考核合格的申请单位,同意成立省级碳计量中心。
第十九条 省级碳计量中心每年11月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当中心组织结构或性质、关键测量设备、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碳计量中心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省级碳计量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省级碳计量中心发展与创新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强碳计量数据安全管理,批准成立的省级碳计量中心与批准单位签订数据安全保密协议,未经管理部门允许或未向社会公布之前,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数据,擅自泄露数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碳计量中心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级碳计量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服务活动,对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碳计量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对省级碳计量中心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中心运行情况,计量技术服务能力提升情况,服务产业发展情况等。对出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碳计量中心资格。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省级碳计量中心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对运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具备计量测试服务能力的,或复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其省级碳计量中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