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湖北省各市现代种业产业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象和申报补助、好处、条件程序等内容,有需要咨询了解或者想要申请的企业都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你解答指导!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支持省域内农作物和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建设保种库(圃、中心、实验室等),开展农作物和微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和新种质资源创制;支持畜禽遗传资源、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完善保种场(区)基础设施,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开展地方畜禽水产品种收集保护、性能测定、遗传物质采集保存和畜禽水产新品种(配套系)选育,构建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
(二)育种创新能力提升
支持省域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聚焦我国种业“卡脖子”问题,围绕我省水稻等农业重点产业链和地方优势特色种业,建设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优势的种业基础性、公益性、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尽快实现我省种业创新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突破;支持具备育种创新能力的种业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或牵头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协同创新联盟,组织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良种联合育种攻关,加快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设备,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突破性新品种(畜禽新品系、配套系);支持各县市建立良种展示示范基地,展示示范、推广应用我省自主选育品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三)种业企业培育壮大
支持企业新建或改扩建良繁基地和测试、鉴定平台,购置智能化、信息化测试及分析设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和手段;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推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加工仓储能力。支持种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实现多业融合,建立标准体系,完善服务网络,加强品牌建设,推动兼并重组,实现集团运营,创造条件上市发展。支持种业特色企业做专做精,打造细分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
(一)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申报对象为省级及以上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水产养殖资源、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项目实施机构应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库(圃、场、区、实验室等)。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30万元。
(二)育种创新平台建设
1.育种创新平台建设。申报对象为经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含)以上各类育种创新平台,创新平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直接申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单位申报。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2.良种联合育种攻关项目。重点围绕水稻、小麦、玉米、油菜、西兰花、西红柿、生猪、肉羊、蛋鸡、蛋鸭、鹌鹑、小龙虾、黄鳝等优势和特色种业,开展良种联合育种攻关。申报单位应为在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领军型企业;具有专业育种机构或育种团队,拥有专职科研人员5人以上;企业上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6%,且在同类企业中靠前;与相关科研单位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开展良种联合育种攻关日常工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牵头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育种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
3.良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面向粮油生产大县,以县为单位申报,要求有相对固定的展示示范区,面积100亩以上,流转土地的使用期限10年以上,前三年(2018—2020年)提供展示品种的企业20家以上,实际展示品种50个以上。示范区内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较完善。每个县市限报1个。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万元。
(三)种业企业培育壮大项目
1.农作物种业企业申报对象:
(1)在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有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上年销售收入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上年销售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4)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全行业或全省居领先水平;
(5)获得国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称号的、牵头组建企业集团的、纳入上市培育计划的重点企业优先安排。
2.种畜禽企业申报对象:
(1)在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
(3)从事种牛、种羊、种鸡、种鸭、种鹌鹑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上年销售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从事种猪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上年销售收入应达到20000万元以上。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正在建设的种畜禽联合育种企业对销售收入不作要求。
(4)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全行业或全省居领先水平。
(5)获得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核心种公猪站、畜禽良种扩繁基地称号的,牵头组建企业集团的,纳入上市培育计划的重点企业优先安排。
3.水产种苗繁育企业(合作社)申报对象:
(1)在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3)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4)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全行业或全省居领先水平;
(5)国家或省级原(良)种场、从事名特优新水产品原(良)种繁育的企业(合作社)优先安排。
以上三类企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核定总投资的50%,且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单位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承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实施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实施期限、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涉及到建设项目的,还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四制”管理;
(四)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五)能证明申报条件达标的佐证材料。
申请单位应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纸质文件原件一式拾份,同时报PDF电子档。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经信、 门初审后,报市(州)农业农村局;
(三)市(州)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经信、 门复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中央在鄂和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所属单位,可以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一)三类项目可以同时申报,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持一类项目。
(二)项目内容不涉密。
(三)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一年,从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计算。